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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23-04-19 14:2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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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中美经过多轮磋商,终于达成第一阶段经贸协议。知识产权部分是协议的重要内容之一,其中的部分内容需要我们高度关注,请看此文的逐条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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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知识产权部分解读知识产权是中美之间经贸谈判最激烈的焦点之一2020年1月15日,经过中美两国经贸团队的共同努力,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经济贸易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在美国首都华盛顿正式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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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第一章内容即为知识产权,可见其占据的重要地位汽车产业正经历技术革新及转型升级之路,未来的竞争更是技术、品牌之争为此,本文在《协议》原文[1]基础上,综合邓超律师[2]、齐宝鑫律师[3]、游闽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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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等相关专家的解读,对协议中知识产权部分的内容作理解性阐释,并简单阐述协议的签署对汽车产业的影响[6、7],以引起汽车产业相关企业对知识产权的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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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  述中美在历经多轮谈判和对话后终于正式签署第一阶段经贸协议2020年1月16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和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了《协议》的中英文签字文本协议文本看出,中方坚持的三个核心关切(取消全部加征关税、贸易采购数字要符合实际、改善文本平衡性)以及两项原则(WTO规则与市场原则)在协议中都得到了体现,同时美方的核心诉求也得到了正面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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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阶段协议包括九个章节,涉及知识产权、技术转让、食品和农产品、金融服务、汇率和透明度、扩大贸易、双边评估与争端解决等议题其中,知识产权这一章安排在序言之后,内容占比也较多,可见知识产权在协议中的重要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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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部分协议内容表明,在商业秘密保护、与药品相关的知识产权问题、专利有效期延长、地理标志、打击电子商务平台上存在的盗版和假冒、打击盗版和假冒产品的生产和出口、打击商标恶意注册,以及加强知识产权司法执行和程序等方面中美双方达成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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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知识产权总共包括11节,既包括最近两年中国通过法律、法规以及各种审查、审理指南已经确定的内容,比如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遏制恶意抢注、举证责任有条件的转移等;也包括全新的、甚至需要现阶段审查及执法实践作出重要改变的内容,譬如专利有效期延长、有条件免除错误通知的责任、以“除标”方式处理假冒或侵权商品、降低行政执法中的移送刑事侦查的标准,以及快速执行判决制度的建立等。

其中,最频繁出现的记载是“美国确认,美国现行措施给予与本条款规定内容同等的待遇” 也即是,中国需要将知识产权保护提高至与美国同等的水平,这意味着未来我国知识产权工作将发生很多新的变化。

第一节   一般义务第一节是一般条款,规定一般义务,指出中国正从重要知识产权消费国转变为重要知识产权生产国,中国认识到,建立和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和执行的全面法律体系的重要性第1.2条规定——双方应确保公平、充分、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

对于依赖知识产权保护的一方个人,对方应确保为其提供公平、平等的市场准入这意味着,我们国内今后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赔偿标准等有向美国标准靠拢的趋势,且刑事保护的门槛或将降低。

第二节  商业秘密和保密商务信息第二节涉及商业秘密与保密商务信息双方同意,确保对商业秘密和保密商务信息的有效保护,以及对侵犯行为的有效执法《协议》规定,保密商务信息是涉及或与如下情况相关的信息:任何自然人或法人的商业秘密、流程、经营、作品风格或设备,或生产、商业交易,或物流、客户信息、库存,或收入、利润、损失或费用的金额或来源,或其他具备商业价值的信息,且披露上述信息可能对持有该信息的自然人或法人的竞争地位造成极大损害。

从定义来看,《协议》对“保密商务信息”规定得比较宽泛,扩大了商业秘密的外延,任何一旦披露就会对持有人的竞争地位造成极大损害的信息都可以被视为“保密商务信息”第1.3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经营者”应包括所有自然人、组织和法人——《协议》将适用范围明确扩大了。

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3款规定的是“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2019年4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协议》的该条规定就体现在本次修改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第2款中:“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1.4条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被追究责任的禁止行为,强调中国应列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其他行为,包括电子入侵、违反或诱导违反保密义务、披露或使用在保密义务下获得的商业秘密——《协议》此规定扩大了传统侵权理论

传统民法规定的侵权行为要有行为、违法性和因果关系该条规定同样体现在修改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新增的第4款中——将教唆、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规定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明确将教唆、帮助等间接侵权行为纳入规制范围。

另外,《协议》还规定,违反保密义务本身即可能构成侵犯商业秘密,而无需后续的披露或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第1.5条规定了在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程序中的举证责任转移——在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后,举证责任转移至被告《协议》明确中国应规定:在权利人初步证明商业秘密受到侵犯时,未侵犯商业秘密的举证责任转移至被告;在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已对其主张的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的情形下,证明不构成商业秘密的举证责任转移至被告。

该条规定分别对应于修改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32条第2款、第1款第1.6条规定了阻止使用商业秘密的临时措施——中国应将使用或试图使用所主张的商业秘密信息认定为“紧急情况”,使得司法机关有权基于案件的特定事实和情形采取行为保全措施。

我国的《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中均设立有专门的行为保全(英美法下的禁令)制度,但《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没有针对商业秘密的行为保全的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在2012年修改时第100条即修改为“人民法院……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因此,法院可以据此对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采取行为保全措施进一步,2019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1项规定了“申请人的商业秘密即将被非法披露”属于《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的 “情况紧急”。

第1.7条规定了启动刑事执法的门槛——降低了该罪的立案标准《协议》规定双方应取消任何将商业秘密权利人确定发生实际损失作为启动侵犯商业秘密刑事调查前提的要求由于商业秘密本身的性质以及商业秘密权利人在民事诉讼中难以举证等问题,商业秘密权利人往往倾向于采取刑事途径来获得救济。

但中美两国对商业秘密的刑事司法保护采取的路径截然不同在美国,侵犯商业秘密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的行为符合《经济间谍法》的基本构成要件就构成犯罪;而在中国,侵犯商业秘密罪是结果犯,根据《刑法》第219条的规定,只有“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才构成犯罪。

根据《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第1款和第2款,损失数额在50万以上的,属于“造成重大损失”;损失数额在250万以上的,属于“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实践中,权利人的损失可以是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利润损失,也可以是被告人的违法所得。

《协议》的该条规定,在《刑法》修改前,应该将权利人的补救成本视为“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从而降低该罪的立案门槛第1.8条规定了刑事程序和处罚——中国的刑事程序和处罚应至少将出于非法目的,通过盗窃、欺诈、实体或电子入侵的形式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以及未经授权或不当使用计算机系统的行为列为禁止行为。

由于《刑法》第219条商业秘密罪的条款并未跟随《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改而修改,因此,《刑法》第219条未列举电子侵入等侵犯商业秘密的形式第1.9条规定了政府责任——要求各级政府不得披露在工作中获悉的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

《协议》的该条规定中国各行政机关在接触保密商务信息时,应该将信息以及接触人员限制在必要最小限,并且进行保密对违反者应采取各种形式的处罚,包括罚金、解雇或者监禁该条约定了各级行政机构和其他机构的工作人员未经侵权,披露商业秘密或保密商务信息的法律责任,有刑事、民事和行政责任,这意味着。

政府机构及相关人员今后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和刑事法律责任风险加大了。

第三节  药品相关的知识产权第三节专门规定药品相关的知识产权,专门提出要有效保护和执行药品相关知识产权,“包括专利以及为满足上市审批条件而提交的未经披露的试验数据或其他数据”第1.10条规定——药品专利申请人可以在专利申请日后补充数据来满足充分公开或者创造性的要求。

药品专利中是否允许补充数据一直以来都是中美知识产权议题的焦点问题第1.11条涉及药品专利纠纷的早期解决机制,即药品的专利链接制度专利链接制度的细节在《协议》中没有提及,但是《协议》要求中国确立专利链接的制度。

我国现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18条规定,“他人在中国存在专利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对他人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声明”但该不侵权声明是由单方做出的而且不是法院的裁决,因此,并未实质解决是否侵权的问题

第四节  专利第四节涉及专利,主要规定专利有效期的延长《协议》立足药品研发和创新周期长、成本高的特点,提出依申请延长专利有效期的明确要求,将使得药品相关企业获得更为切实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因此,专利保护期限的延长有利于创新能力强的主体。

第1.12条规定了两种延长专利保护期限的情况——要“延长专利期限以补偿专利授权或药品上市审批过程中的不合理延迟”对于在中国获批上市的新药产品及其制造和使用方法的专利,可以将专利延长期限制为最多不超过五年,并且规定自在中国上市批准日起专利总有效期不超过十四年。

事实上,延长创新药专利保护期限的相关规定已经在2019年《专利法修正案(草案)》第7条提出,“为补偿创新药品上市审评审批时间,对在中国境内与境外同步申请上市的创新药品发明专利,国务院可以决定延长专利权期限,延长期限不超过五年,创新药上市后总有效专利权期限不超过十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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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举措将加强对药品相关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吸引更多的创新药品发明专利权人在中国同步申请上市创新药品,从而有利于改善国民健康水平。

第五节  电子商务平台上的盗版与假冒第五节提出,中国与美国应加强合作,共同并各自打击电子商务市场的侵权假冒行为,减少可能存在的壁垒,对电商平台提供有效执法第1.13条提出打击网络侵权——要通过建立有效的通知及下架制度等使得权利人能够针对网络环境下的侵权行为采取有效、迅速的行动。

第1.14条涉及电子商务平台上的侵权——针对未能采取必要措施整治知识产权侵权的主要电子商务平台,应采取有效行动,打击平台上泛滥的假冒或盗版商品,并通过吊销网络经营许可等方式来处罚“屡次未能遏制假冒或盗版商品销售的电子商务平台”。

这在一定程度上对主要电商平台施加了采取必要措施整治知识产权侵权的义务《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第2点第4条亦提出要“研究建立跨境电商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制定电商平台保护管理标准”;第4点第10条提出要“推动电商平台建立有效运用专利权评价报告快速处置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投诉制度”。

可见,新技术的发展,亦会引起知识产权保护内容与方式的革新,如何构建新业态、新领域保护制度,将成为后续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重点之一

第六至第八节:地理标志、盗版和假冒产品的生产和出口及恶意商标第1.20条涉及销毁假冒商品——从边境措施、民事及刑事司法程序三方面提出如何销毁假冒商品,且除销毁商品本身外,还“应责令立即销毁主要用于生产或制造假冒或盗版商品的材料和工具,且不予任何补偿”。

这与《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第2点第1条中提出的“研究采取没收违法所得、销毁侵权假冒商品等措施”、“推动解决涉案侵权物品处置等问题”的思路与方向一致第1.23条针对盗版软件——所有政府机构以及所有政府拥有或控制的实体,均安装和只能使用经许可的软件;在

协议生效后7个月内,中国应聘用独立第三方,对政府机构以及国有实体的正版软件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公开结果第1.24条强调加强商标保护——双方应确保商标权充分和有效的保护和执法,特别是打击恶意商标注册行为2019年新修订的《商标法》已经围绕规制恶意申请、囤积注册等行为和加大对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惩罚力度两个方面作出调整。

为进一步落实《商标法》的最新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19年10月发布《关于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的若干规定》其中,列举了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进行审查时的考虑因素,增强审查商标注册行为的操作性和透明度;并通过对恶意商标申请人和商标代理机构进行罚款等方式,严厉打击恶意商标申请注册行为和违法代理行为。

第九节  知识产权案件司法执行和程序第九节提出,为落实知识产权保护相关要求,必须加强司法保护,完善行政执法向刑事执法的移交程序,应加大应对知识产权窃取或侵权的民事救济和刑事处罚力度第1.26条涉及行政执法向刑事执法的移交——如。

依据客观标准,存在基于清晰事实的对于知识产权刑事违法行为的“合理怀疑”,应要求行政部门将案件移交刑事执法,低了移交刑事的门槛知识产权的行政执法是我国非常独特的一个制度,行政机关可以责令侵权者停止侵权、没收侵权产品、进行罚款等。

但是在实践中,“以罚代刑”的现象经常发生,主要是因为我国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是并行运作的《协议》的该条规定,存在知识产权刑事违法行为的“合理嫌疑”时,案件将移交刑事执法,降低了移交刑事的门槛第1.27条涉及达到阻遏目的的处罚——

应规定足以阻遏未来知识产权窃取或侵权的民事救济和刑事处罚美国对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可以要求惩罚性赔偿,而我国对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以往只能要求填平性赔偿惩罚性赔偿中的惩罚在传统上是一个公法概念,一般不适用于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我国仅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等少数领域规定了惩罚性赔偿。

《协议》具体而言:“作为过渡措施,应遏制可能发生的窃取或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并加强现有救济和惩罚的适用按照知识产权相关法律,通过以接近或达到最高法定处罚的方式从重处罚,遏制可能发生的窃取或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作为后续措施,应提高法定赔偿金、监禁刑和罚金的最低和最高限度,以遏制未来窃取或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

所以,由于美国的压力以及国内的呼声,我国接连出台了多份在知识产权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偿的文件例如,在2019年《商标法》的修改中,将恶意侵权的赔偿数额计算倍数由3倍以下提高到5倍以下,并将法定赔偿数额上限从300万提高到500万。

第1.28条涉及判决执行——双方应确保其法院最终判决的任何罚款、处罚、经济赔偿支付、禁令或其他侵犯知识产权的救济措施,得到迅速执行判决执行难一直困扰着法院,法院系统也一直在想办法解决执行难的问题,采取了禁止失信被执行人高消费等措施。

《协议》规定中国在1个月内公布确保迅速执行的工作指南并在每个季度公布第1.29条涉及著作权和相关权的执行,主要有三点第一点是著作权的署名推定,作品上署名的作者推定为权利人,即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11条第4款。

第二点是在符合第一项推定且被诉侵权人没有相反证据时,著作权人不必提交证明著作权的文件第三点要求被诉侵权人有责任证明其使用的作品的合法来源——被诉侵权人承担提供证据的责任或举证责任,这一规定对于被诉侵权人是不利的。

第1.31条涉及证人证言——中国应给予当事方在案件中邀请证人或专家,并在庭审中对证人证言进行质询的合理机会我国民事诉讼的庭审中采纳证人证言的情况很少在知识产权类案件中,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专家证人)会出庭就专业问题进行说明,但这不是普遍意义上的证人证言。

我国目前正在进行以强化当事人主导地位为核心的庭审模式改革在当事人主导下,证人证言就是必不可少的一环

第十、十一节:双边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和履行第一章最后两节提出双方应在各自的法律体系和实践中,选择合适的方式履行本协议;必要时,双方应按国内法定程序,向立法机构提出修法建议可以预见,我国相关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可能会根据《协议》的相关规定进行修改或调整,。

今后知识产权领域举证难、维权难、惩罚力度低的状况有望改观。

其它:第一阶段协议对汽车产业的影响中美第一阶段的协议还未包含制造业相关条款,并且似乎暂时保留中国对汽车的高额关税以及美国对汽车零部件出口的部分限制,这一点值得注意,因为非农业产品——包括汽车、汽车零部件和飞机——占美国对华出口的大部分,也占美国对华贸易逆差的很大一部分。

第一阶段协议对于中国在“先进微芯片、人工智能和电动汽车等尖端科技”的补贴政策方面也尚不明确这些内容有可能将在第二阶段协议中有所体现《协议》的签署,从中国的角度,最大的胜利是美国承诺取消10月15日的关税上调——美国原计划此时将2500亿美元中国商品的关税从25%上调至30%。

关税的调整,将会带来进口汽车销量的大幅增长,给中国豪华汽车市场形成一定压力;进口汽车价格将会下调,给中国汽车市场带来较大的影响协议的签署除对汽车产销量产生直接影响之外,对汽车行业的影响还将体现在:(1)催化汽车用芯片本土化研发的投入加大。

美国是全球第一大汽车芯片大国,拥有全球最领先的汽车芯片出口总额贸易争端后,中国汽车用芯片的“空心化”问题将凸显,作为关键零部件的汽车芯片国产化研发投入或将加速(2)跨国车企在全球产能上的影响为应对贸易争端带来的汽车进出口影响,全球各大跨国主机厂将加大在中国的本土化布局。

基于中国中高端车型的增长和盈利稳定,宝马和奔驰等中高端车型或将加强本土化生产(3)投资自由化对合资企业会形成一定的冲击,自主品牌汽车企业将加快优胜劣汰,一些在品牌、资本、技术方面弱的自主品牌汽车企业将加速被淘汰出局。

中外汽车制造企业生产的新能源汽车享有同等的市场准入待遇以及双积分政策的修订,也将对中国品牌的新能源汽车企业形成较大冲击

总  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中美两国的共同目标,《协议》中双方相向而行所达成的共识,对双方利益都有所保护,也符合我国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改革方向通过分析,我们不难发现,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已经在逐渐完善和发展,此次《协议》提出的知识产权保护内容,其大部分规定已经在近两年的国内法中得到落实。

协议相关内容的落实,将有助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改善营商环境,扩大市场准入,更好维护各类企业的合法权益对企业而言,建立系统性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是十分必要的,企业名下的各类型知识产权其实是相辅相成的随着本次协议的签署,。

国内企业应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加大权利保护的重视和投入,既要积极开展专利申请、商标注册等知识产权确权保护工作,也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规避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风险今后,知识产权将成为企业更重要的生产要素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关于发布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的公告http://www.mof.gov.cn/zhengwu xinxi/caizhengxinwen/202001/t20200116_3460124.htm

2. 邓超. 逐条解读中美经贸协议知识产权章节http://m.iprdaily.cn/news_23714.html?from= singlemessage3. 齐宝鑫,池振华,龚未云等. 热点解读:

中美经贸协议中的知识产权保护https://www.allbrightlaw. com/CN/10475/cc99eb003a1956a.aspx4. 游闽键. 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正式签署——知识产权看点解读

http://m.sohu.com/a/367361989_ 120054912/5. 张大纬. 中、美第一阶段贸易协议对汽车产业的影响分析https://zhuanlan.zhihu.com/p/97592327

6. 新京车评. 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带来汽车行业三大利好http://www.bjnews.com.cn/auto/2019/12 /14/661955.html作者:李云伍,西南大学工程技术学院教授

(原载《西南汽车信息》2020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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